资源类型 | 会计考试证 |
网盘类型 | 百度网盘 |
分享用户 | 吹花送远香 |
资源收录 | 教育盘论坛 |
发布时间 | 2021-7-30 16:30:35 |
资源介绍:
本课件是注会的财管类的学习资料,包含知识点讲解和押题预测解析,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根据自己的弱势进行专项练习,多加练习一定可以掌握的更好(1)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(2011年案例分析题、2017年案例分析题)(2)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。(3)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,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。(4)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,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。(5)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。但是,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,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、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,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风险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(6)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;仍不能确定,标的物需要运输的,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。想要好好复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快来下载本课件学习吧,把自己不明白的地方多学习几遍,牢记知识点和解题思路一定可以高效率地复习好!